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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CASE
税政调研案例

案例一:卓诚通助力微生物油脂在协调制度中增列子目


人类祖先狩猎获得的动物因用火烧烤滴出油脂,发明了动物油,这是人类食用的第一大类油脂;同时,人类采摘坚果、浆果和种子来维持生活,从这些果子中发现了不同于动物油脂的植物油脂,即人类可食用的第二大类油脂;微生物油脂顾名思义是一类来源于微生物的可食用的油脂,即人类可食用的第三类油脂。经查证,微生物油脂的研究始于1878年,至今才130多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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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油脂富含十八碳以上的多不饱和脂肪酸,如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花生四烯酸(ARA)等,是促进人体大脑和视神经发育的重要成分。典型的微生物油脂有DHA藻油和花生四烯酸油。

微生物油脂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其主要消费地为欧洲、北美、大洋洲、中国等。据了解,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微生物油脂的归类有不一致的现象,涉及的归类包括植物油脂15.15、动物油脂15.04和未列名食品21.06等。中国是微生物油脂生产大国,因归类的不确定性给出口型企业制定海外营销战略,竞逐国际市场时都留下隐患。

卓诚通团队细致研究微生物油脂的商品特性,并结合《进出口税则》、《协调制度注释》等法律条款中对“动物、植物油脂”的规定,发现微生物油脂在来源、生产工艺、脂肪酸分布等方面,均与动植物油脂存在显著区别。卓诚通团队以科学、谨慎的态度提出微生物油脂不应视为“动物、植物油脂”的观点。此外,卓诚通组织行业专家、企业代表与海关总署归类权威机构、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工作组中国海关参会专家共同探讨微生物油脂属性认定及归类问题,提交微生物油脂国内外各项证明材料中英文版,近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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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卓诚通代表行业正式提出“微生物油脂增列子目”的建议,并通过中国海关专家向世界海关组织(WCO)协调制度分委会正式提出,该议题最终获得通过。在2022版的协调制度及《税则》中,“微生物油脂”已实现单列税号在1515.6000项下,此外微生物油脂制造设备、微生物油脂残渣等相关商品也在其他税目实现了具体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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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税政调研方式,微生物油脂实现了增列子目,取得了统一的国际贸易身份证,这给未来微生物油脂拓展国际市场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扫除了很多不确定的麻烦。


案例二:碳化硅外延生产设备用石墨配件进口税率由15%降至5%

 

石墨承载盘主要是指半导体照明LED行业生产外延片的金属有机源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所使用的载盘,是生产LED外延片关键设备(MOCVD)的主要备件。由于技术门槛较高,该商品目前完全依赖从欧美及日本等国家进口,较高的采购价格及进口税率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光电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税政调研的方式,碳化硅外延生产设备用石墨配件进口税率先是由15%降至10%,再降至5%,石墨配件进口税率的降低,可有效降低LED外延片、芯片成本,从而提升该品类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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