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近日,重庆海关所属两路寸滩海关对辖区内某质量检验中心开展了调查,通过实地查阅相关减免税设备使用记录台账、随机抽取检验报告等,发现该检验中心未经海关审核同意,擅自将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改变使用地点,以及用于原定用途(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教学)以外的用途。
01 案件处理
该检验中心擅自将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2020]245号)第三十一条,目前已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02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单位、用途、地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本条第一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三)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海关提醒
1.进出口企业在享受惠企政策的同时也要遵守各项海关监管规定。建议减免税设备进口企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守法合规意识。
2.若企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处货物价值 5%以上 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若企业自查发现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尚处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等情形,建议根据《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相关规定,向海关主动披露,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免于行政处罚的机会。
来源:关务一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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