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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解读 | 主动披露127号公告政策解读
2024-05-10

前言


主动披露制度是中国海关进一步推动通关一体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旨在鼓励、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主动纠错,使海关执法活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当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时,可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接受海关处理且及时改正的,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规定的滞纳金予以减免。充分运用该制度可以让进出口企业、单位有效地享受容错机制的红利。


从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到2022年第54号公告,再到2023年第127号公告(以下分别简称“161号公告”“54号公告”“127号公告”),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利好越来越多。


一 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行为?


主动披露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仅针对少缴、漏缴税款或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不包括走私、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如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套汇、虚开增值税发票、逃汇等涉嫌犯罪事项,不属于主动披露范畴。


二 127号公告大幅扩大了适用范围,具体是哪些方面?


127号公告不再沿用54号公告中"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表述来界定主动披露适用情形,而是改为"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违规类型,提升幅度为历次主动披露政策修订之最。


值得注意的是,127号公告首次明确将6类涉检事项纳入主动披露范畴,该类涉检事项均属过错程度较低的程序性违规,符合"违法行为轻微"这一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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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27号公告的"时限要求"有什么变化?


海关时刻关注企业反响和政策实施效果。鉴于经营规模、部门协调、单证梳理等实际因素,企业开展大范围、全面的自查通常耗费大量时间,此次127号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更能符合企业主动披露需求实际,给予企业更为充分的自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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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27号公告的"量罚尺度"调整了哪些方面?


54 号公告之前,针对涉税违规行为已有明确不予处罚标准,但对于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程序性违规等情事,由于没有契合的政策执行依据,反而面临行政处罚,此次新增相关条款,使得量罚尺度更为科学合理。


01 新增影响海关统计不予处罚情形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02 新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不予处罚情形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03 新增影响程序性违规不予处罚情形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五 127号公告在加工贸易方面有什么新的政策红利?


加工贸易企业随着工艺的改进,可能存在因单耗不符未能及时处置而产生剩余料件等情况,此次127号公告的修订在注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站在便企利企惠企的角度,紧密贴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相关不予处罚情形,为有效促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实施后将进一步减轻加工贸易企业业务合规压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减少后顾之忧。


新增影响加工贸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六 127号公告在滞纳金减免方面有什么优化措施?


对于涉税违规行为,127号公告规定"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即可申请减免滞纳金",相较54号公告,取消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


优化减免滞纳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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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27号公告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措施有什么变化?


127 号公告继续保留了不列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政策红利,而高级认证企业也将继续享有在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相应管理措施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不予适用,以维护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融合信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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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企业在2023年10月10日前已向海关主动披露相关违规行为,应当适用54号公告还是127号公告?


127 号公告有效期自 2023 年10 月 11 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54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3年10月11 日后受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于2023年10月10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作业,适用5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如适用127号公告更有利于主动披露企业的,适用127号公告。


九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申报?


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网上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


(一)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办理即可。


(二)打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点击“企业管理”项下“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即可通过该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


十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间如何确定?


以127号公告实施之日(即 2023 年 10月11 日)后第一次披露时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间。


十一 127号公告中的" 及时改正"如何理解?


主动披露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规范其进出口活动。及时改正是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前,企业主动报告已及时改正,或愿意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并于改正后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在主动披露后未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的,不予适用127号公告有关规定。


来源:成都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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