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
解读一 农药进出口企业所需的资质
1.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
2.出口企业需要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解读二 哪些农药可以进出口
1.进出口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
2.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进出口农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范围内。
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相较于《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203号(已废止)》中的名录内容,农药类别总数由1183种增加至1238种,同时部分农药已调整出名录范围。
名录具体详情可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
解读三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申请方式
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上办理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单)。要办事-许可证件-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名词解释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是指农业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范围的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管理签发的证明文件。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确认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出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解读四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申请注意事项
1.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
2.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
3.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
4.因农药登记试验、科学研究、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的,应提供相关用途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在单一窗口办理。
5.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由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办理通知单。涉及多个生产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生产场所信息。
6.仅限出口登记的农药和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包括《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名词解释
鹿特丹公约》
《鹿特丹公约》全称为《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公约旨在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
解读五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的管理及使用
1.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确认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发送海关。
2.实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通关作业无纸化,海关凭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不再收取纸质文本。因海关等有关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可提供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验核纸质信息并进行纸面签注。
3.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为3个月。
4.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解读六 农药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地区进出口需要注意的事项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除外)之间进出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农药,除列入《鹿特丹公约》的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外,其余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3.区内企业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列入《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
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
来源:欣海关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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