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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NEWS
旧托盘能否进出口?
2024-05-29

01总体概述


从托盘的分类而言:


主要分为木质托盘、塑料托盘、钢铁制托盘、纸质托盘等。


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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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关行政处罚的哪里可以看出,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在实际申报过程中,需要准确申报新旧状态;



2.木托盘的进出境均需加施IPPC标识,进行卫生除害处理(胶合板托盘、塑料托盘、金属托盘和纸托盘都属于免熏蒸托盘。 );



3.如果是旧托盘,可能涉及到固废,即使按照监管方式“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也需要在品名栏加旧,申报卫生检疫;



4.从货物征税角度而言,托盘作为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需要进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托盘为木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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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是天然的木质材料,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常见的有木箱、木托盘、木框架箱、垫木、挡板等。


下面6种情况因有害生物传播风险足够低,不属于木质包装范畴:


1.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


2.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制造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3.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饮料的木桶;


4.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他去除有害生物处理,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它商品的礼品盒;


5.锯末、刨花、丝;


6.永久性附在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特别提醒:作为常见的货物包装方式,木质包装与货物对应统一的责任主体。在进行海关进出境货物申报流程时,收(发)货人有义务如实申报随货木质包装。


木质包装检疫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


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8号令)


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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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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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海关行政处罚案例集锦



001错将木托盘申报为铁托盘


2021年1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铁托盘和包装纸盒(瓦楞)等八项货物,报关单编号****。


其中第一项、第五项申报商品名称为铁托盘,商品编码7326909000。


经查验并归类,上述两项商品实际为木托盘,均应归入44152010项下,检验检疫类别P/Q,应当实施出境植物产品检疫。



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报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002 托盘状态申报错误(新托盘申报为旧托盘)


当事人受*****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17年2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料托盘(旧)1220个,申报价格CIF225700瑞典克朗,申报商品编号39239000,报关单号*****。经查,进口货物实际为塑料托盘(新)。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Tips:此案例为2017年一般贸易进口,不具有代表性,当时监管对于固废的核查尚未现如此之严格。



003以暂时进出境监管方式申报托盘未办理复运进境手续


当事人****有限公司与泰国公司签订《暂出协议》,约定当事人将工字轮、托盘、铁架子作为盛装货物的容器循环使用,货物出口时需同时将货物盛装容器以暂时进出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使用结束后需将工字轮、托盘、铁架子复运进境。


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9月20日期间,当事人先后委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暂时进出货物监管方式向**关海关申报出口工字轮、托盘、铁架子等货物5批,报关单号为。


申报出口的货物为铁架子(钢铁制)52个,托盘(钢铁制)28个,工字轮(钢铁制)210个,总价值2900美元(人民币18739.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上述暂时出口的货物应于6个月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截至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原因为2021-2022年期间疫情影响导致货物无法安排复运进境,疫情好转后当事人因工作疏漏,未及时对接报关公司办理货物复运进境手续。



该5批货物进出境的具体经办人为****公司业务经理兼业务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1.科处当事人*****有限公司罚款0.2万元整;


2.给予当事人警告;



004竹木制品出口未报检


******制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 从大鹏海关、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共16票。



上述16票出口报关单中,涉及出口货物日用瓷(糖罐、奶壶配木座,糖奶壶配木托盘,壶配木托盘,碗配竹座),申报商品编号 6911101900,数量36494.35千克,金额4388060.10元。



配套以上日用瓷出口的竹木制品:木座、木托盘、竹座属于植物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应在出口前向海关报检,***制作有限公司没有向海关报检。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当事人陈述、其他材料为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005木托盘因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被国外销毁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电机配件1495件,报关单,以暂时进出境货物方式申报出口木托盘120件、木围板360件、木盖板120件,报关单,集装箱号。其中,集装箱MSDU130****,装箱单URV6367项下17件木制托盘因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于2021年2月2日在芬兰当地销毁。当事人对使用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木质包装,自愿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


1、质量反馈单2、营业执照3、销毁通知4、情况说明5、报关注册登记证书6、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当事人违反《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列明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形。


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006进口旧塑料托盘因涉及固废被退运


2019年6月27日,当事人向芜湖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塑料托盘(旧),报关单号,申报的税则号列3923900000,数量440个,重量4092千克。


7月5日,芜湖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污损较为严重且有残留物,初步判断该商品为固体废物。2019年8月1日,当事人再次向芜湖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塑料托盘(旧),报关单号,申报相同税号和单价,数量360个,重量3348千克,芜湖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外观性状与前一票相同,疑似固体废物。


芜湖海关缉私分局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对上述两票货物进行了现场鉴定。经鉴定,实际货物属于废塑料,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本案中,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缴纳保证金。2019年10月14日,我关责令当事人退运涉案进口废物,10月24日,当事人将以上废物全数退运出境。


以 上 行 为 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 证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证 , 当 事 人 主 体 身 份 资 料 等 。


(二)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


(三)查验记录:海关查验记录。


(四)鉴定报告: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007进口铁质托盘未申报卫生检疫


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委托****物流有限公司报关一批从韩国进口的铁质托盘,报关单号为,数量175个,重量7400千克,货值5600美元。


2020年1月22日,经我关查验,发现该铁质托盘锈蚀严重,存在进境前使用过情况,该货物为废旧物品。


当事人在进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废旧物品、未实施卫生处理。当事人在查问笔录中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进境废旧物品未向海关申报、未实施卫生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008进口旧塑料托盘未申报卫生检疫


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塑料制托盘,申报数量58769.2千克,总价******美元,报关单号为。



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货物实际为旧物品。对上述废旧物品,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报卫生检疫,构成进口废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



009(旧)周转塑料托盘一般贸易进口价格申报错误


2018年8月24日,当事人委托******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4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品名为“(旧)周转用塑料托盘",申报数量合计9900个,申报税号:392390000,申报单价均为8美元。



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际单价为人民币******元。当事人因工作过失,将货物价格申报错误,导致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元整。



010货物的包装费用(托盘费用)未计入完税价格



2015年12月8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委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向海关申报进口11票瓷砖,报关单号为申报总价FOB 730458.95欧元。



经查,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的包装(239个木托盘)费共计14286欧元向海关申报。


 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1415209.87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31762.04元。


   

当事人进口瓷砖,申报价格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




011托盘监管方式申报错误


2021年2月7日,当事人向重庆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将监管方式由“其他进出口免费”申报为“一般贸易”,申报品名为托盘,申报数量432个,申报价格为21600000日元,申报税号为7326909000。



当事人在后续核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于2021年11月8日向重庆港海关提交了主动披露报告,主动披露的情节应予以认定。另外,当事人已主动缴纳担保金2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资料、当事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5万元整。


来源:阿拉关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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