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开展进口食品进口商核查的目的
海关对进口食品进口商开展的核查,目的是通过对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检查,促进进口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海关查什么?
01 企业备案信息:住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海关业务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与海关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实际经营食品种类、经营食品存放地点与申报的备案材料是否一致。
02 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按规定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记录项目是否齐全;记录填写是否完整。
03 食品标签:是否为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加贴或印制。
食品进口商核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02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八条第二款。
0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
04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05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食品进口商如何配合海关核查?
01 接受检查和询问,如实提供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等相关资料。
02 在海关需要留存的资料复印件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字样,并进行签章。
03 对海关核查中要求整改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04 签收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核查工作记录等法律文书。
法律责任有哪些?
01 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02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食品进口商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
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03 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04 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合规指引
01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02 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情况(见下图)。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03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
来源:关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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