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品及其包装违规典型案例
01进出口不如实申报或不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案例1:A公司出口货物夹藏危险化学品未申报案
2022年8月3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一批出口货物云石胶,经查,实际货物包括云石胶和固化剂。经检测,该批固化剂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列名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该批固化剂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
A公司未将上述固化剂向海关申报检验的行为构成法检商品不予申报违法行为,海关第一时间监督将该批危险化学品退出该码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02 未经检验擅自出口法检商品或擅自使用销售进口法检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B公司未经检验擅自出口危险化学品案
2022年4月13日,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申报商品编码为3402420000。经查,该批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须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但当事人未将上述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向海关申报检验便擅自出口。
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B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03 提供或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C公司出口危险货物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案
2022年9月22日,C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氯氟吡氧乙酸甲酯,申报商品编码2933399099。经查,该批氯氟吡氧乙酸甲酯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C公司出口危险货物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C公司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来源:关务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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