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带你了解海关征税新规则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的实施,2024年10月28 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征管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与《关税法》同步实施。
为保障配套办法顺利实施,业务系统顺畅切换,石家庄海关在深入学习《关税法》及新《征管办法》的基础上,迅速成立《征管办法》应急保障工作组,组织各个隶属海关以线上推送、专题培训等方式全面做好宣贯工作。
对比现行由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新《征管办法》做了较大修改,制度安排与《关税法》相衔接,同时细化了相关执行标准。新《征管办法》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 巩固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成果
01 落实综合治税新《征管办法》首次将综合治税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定,明确以综合治税工作机制为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提供统筹指导,构建海关各部门协同共治的税收征管格局。在全国通关一体化的模式下,综合治税已贯穿整个货物通关过程(通过获取更全面的信息,对涉税要素进行审核),同时也是海关税收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利用大数据分析,对企业税收风险进行监测)。
02 全面实施自报自缴全面实施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后,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申报、自行缴纳税款。《关税法》将这一改革成果上升至法律层面,明确将海关审核征税转变为纳税人自报自缴。与《关税法》衔接,新《征管办法》删除了此前《征管办法》有关海关审核与征收的相关内容,将以海关为主体的审核征收税款表述调整为以纳税人为主体的申报纳税表述;新增了纳税义务人电子支付、自主打印缴款凭证等相关规定;从程序上全面落实自报自缴相关要求,也对纳税人的合规申报、合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细化落实《关税法》的制度安排
01 增加纳税人税额申报要求
《关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税额,并提供相关资料。”在法律层面设置了纳税人申报应纳税额的义务。新《征管办法》落实这一规定,在现行《征管办法》规定的基础上, 除了要求纳税人对常规要素进行申报之外,还明确纳税人应当自行计算并申报应纳税额。这意味着纳税人需要承担如实申报的内容更多,责任更重,纳税人必须熟悉并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具体的计算方法,以提高规范申报水平。
02 调整税率汇率适用日期
《关税法》将税率适用日期的原“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改为“完成申报之日”,与“两步申报”模式下企业的实际进出口申报流程相匹配。新《征管办法》进一步对“两步申报”模式下完成申报的税率适用日期予以明确,即“完成概要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此外,新《征管办法》规定了申请撤销报关单后重新申报的货物所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应当适用首次报关单所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对于汇率适用日期,为了减少提前申报导致汇率变化而引起的税款调整,新《征管办法》也进行了修订,将汇率与税率适用日期解绑,即对于提前申报的,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计征汇率。这些规定补充和明确了海关从执法层面对于适用税率和汇率的要求。
03 增加汇总缴税的缴款期限规定
《关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第四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新《征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货物放行与税额确认相分离的原则,纳税人可以分次向海关申报,海关将货物担保放行后,纳税人可以暂缓缴税,集中几次的申报一并缴纳税款。虽然上述汇总征税模式在实践中已作为一项税收便利措施得到广泛应用,《关税法》将该便利化措施上升为法律。
04 新增税额确认书调整补税期限为“三年”
《关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
经海关确认应纳税额后需要补缴税款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 结合《关税法》细化税收强制相关制度
为确保税收征管制度的完整性,新《征管办法》设置专门章节对税收强制进行规定,其第七章的规定吸收了《关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对税款担保、催告、强制执行中止及终结等程序进行了规定。
其中,新《征管办法》第七十二条吸收了《关税法》第四十九条针对纳税人或法人限制出境的措施,即“海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按照规定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管理层个人,相关负责人有可能因欠缴税款而被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此外,新《征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新增了税收催告程序,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海关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税款;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制发催告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催告程序的引入,一方面与上位法相衔接,完善了海关税收强制执行的程序,另一方面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考量,给予纳税人自动履行机会,对于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确保税收强制执行过程的公正性具有较大意义。
随着新《征管办法》上线,海关总署先后发布《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0号)、《关于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3号),对应调整了信息化系统并修改了相关法律文书。
企业在今后申报工作中需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关税法实施前后退补税适用法条自2024年12月1日起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关于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的规定。
2024年12月1日前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
计征汇率对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范围,海关总署调整了《货币代码表》,调整后的《货币代码表》共包含26个币种(含人民币)。
2024年12月的计征汇率采用2024年11月20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差别关税、报复性关税等关税适用税率自2024年12月1日起,涉及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的相应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申报原产地不明或经海关审核认定原产地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税率征收。
申报税额模块的使用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于进口货物和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单一窗口”报关单申报界面增加“申报税额”功能(已随附操作手册)。
纳税人填写报关单申报项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自动弹出“申报税额”页面。如该报关单不涉税,可直接点击“0税额申报”完成纳税申报;如该报关单涉税,可先点击“计税”,系统自动调用海关计税服务辅助计算税款并返填后,点击“确认申报”完成纳税申报。
计税服务计算的税款仅供参考,纳税人如不认可计税服务的计税结果,可以自行修改税额后点击“确认申报”完成纳税申报。
今后可自行下载并打印《海关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应优先使用电子支付(协议扣税)方式或者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如确需通过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现场海关协助打印缴款书,供纳税人支付税款。
自2024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银行端查询缴税和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均可自行下载并打印《海关专用缴款书》。
税额确认书接收方法纳税人应优先使用电子支付(协议扣税)方式或者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依法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将通过“单一窗口”发送税额确认书,纳税人可以在“单一窗口——税款支付——货物贸易税费支付——通知与待办”栏目查看。纳税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
来源: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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