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律释案”是指太平海关公职律师通过具体案例的讲解和分析,向企业普及海关监管、税收等相关法律知识,引导企业合规申报。本期为“平律释案”第四期,通过具体案例深入讲解进出口危险品常见违法事项及企业合规建议。
进出口危险品常见违法类型解析 “平律释案”第四期
说到危险品,大家可能首先想到的是锂电池、医用酒精等易燃易爆的物品,但其实危险品种类繁多,并且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危险品有利于海关针对性实施监管,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1 进口危险化学品未经报检擅自销售或使用
案情简介
当事人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进口“铝粉”等一批,货值人民币2.9万元,进口时未向海关报检且部分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第一款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海关提醒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检商品,法检商品进口前需向海关申请检验,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或使用。
2 出口危险化学品未报检
案情简介
当事人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期间出口清洗剂、助焊剂等一批,货值人民币28.32万元。经核实上述货物为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出口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42万元。
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 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提醒
法检商品主要包括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等,法检商品出口前应当向属地海关申请电子底账,出口时如实填报电子底账号。
3 出口危险货物未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案情简介
当事人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出口锂电池组一批,属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UN3480,货值人民币4.035万元,出口时使用未经海关进行使用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项号25裁量(处5万元以下罚款,罚幅内按商品货值金额10.5%计),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237元整。
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提醒
危险货物可参考《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企业可根据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确认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需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包装使用鉴定合格后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来源:黄埔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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