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第二十条、第六十条明确将税率、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从“接受申报之日”修改为“完成申报之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在具体税率、计征汇率适用规则方面做了一些细化。为更准确的申报税额,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几个重要的变化吧!
1税率适用方面
明确税率适用日期
除特殊情况,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两步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完成概要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但如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原产地不明的货物税率适用
通常情况下,因原产地不明,货物按《关税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适用普通税率。
但对于被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或加征报复性关税的货物,如经海关审核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税率中较高者:
(一)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
(二)普通税率。
举例来说:
如2025年1月1日某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弹簧垫圈,商品编号7318210001,原产国无法确定,则纳税人应在普通税率(80%)、最惠国税率+最高反倾销税率(8%+26%)、最惠国税率+对美加征关税(8%+28%)中,选择最高的普通税率(80%)进行应纳税额计算。
商品税率信息可以通过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主页”-我要查-进出口税率-商品名称进行查询。
协定税率适用的特殊情况
例如RCEP逐步降税的商品,存在部分协定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情况,因此《关税法》明确了“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适用最惠国税率。”
2 汇率适用方面
计征汇率折算规则调整《关税法》第六十条明确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纳税人完成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同时《征管办法》明确,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不再区分基准汇率币种和基准汇率以外币种的汇率折算方式,统一调整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提前申报报关单计征汇率适用
《关税法》实施之前,汇率和税率的适用规则是一致的。实施之后,税率和汇率的适用日期解绑,减少因提前申报导致的汇率变化而引起的税款调整。
举例来说:如2024年12月25日某纳税人完成申报报关单,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2025年1月1日。在实施之前,适用2025年1月1日汇率,纳税人需要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重新调整报关单适用汇率,实施之后,在2024年12月25日完成申报时,汇率即锁定,后续不再调整,极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来源:阿拉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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