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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INDUSTRY NEWS
实用指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之维修用航空器材
2025-04-14

政策背景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运输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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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惠主体


01 从事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且其生产产品的相关型号已取得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型号合格证(TC); 

02   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国内航空公司; 

03   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 

04   符合中国民航局管理要求的航空器材分销商;

05   以上享惠主体应列入民航局确定的符合享惠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


商品范围


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免税进口航空器材实行清单管理。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确定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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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自2021年12月1日起,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可采用“ 减免税快速审核+ERP联网 ” 审核模式。企业可在完成ERP系统接口调整后,通过ERP系统向单一窗口导入客户端发送报文,符合快速审核的申报数据,系统自动审结。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3.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Tips


1.该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   自2025年3月21日起,减免税 “ 一次审核、多次使用 ” 业务模式已覆盖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3.免征进口关税的维修用航材办结进口放行手续后,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来源: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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