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小伙伴来问,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不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是不是就意味着该货物不属于两用物项呢?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中国商务部的权威解答吧~~
Q:海关商品编号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
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商务部)实施许可的基本依据,不以管制物项是否配备海关商品编号为条件,即,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2024年12月,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独立的管制编码,如9A012.a.1、9A012.a.2等,管制编码是商务部进行物项归类和审批的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制定,主要是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以方便出口经营者更好开展出口业务,同时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管理。《目录》与《清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为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前,海关尚未对《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例如,管制编码为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制编码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项是分别达到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的无人机,但两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却完全相同。
Q:货物属于两用物项,报关时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补办”许可证件的,是否还构成“未经许可出口”?
答: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一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出口两用物项应当在海关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件。因此,对于出口特定批次管制货物,出口经营者在海关申报时未取得对该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交其他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出口”。出口经营者不得在报关后“补办”许可证件;在报关前提出出口许可申请,报关后取得对该特定批次的货物出口许可证件的,不影响“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
Q:出口经营者提出物项咨询后,获得“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是否可以直接出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出口前,出口经营者在充分了解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情况,并对照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后,仍然无法判断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商务部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协助判断有关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作出答复。有关答复仅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认定。出口经营者在实际出口时,应当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判断是否应申请出口许可。
因此,出口经营者得到商务部“被咨询物项不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的答复后,仍需在实际出口货物前履行识别的义务,在海关申报时保证申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出口应取得出口许可的两用物项,故意以答复函代替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通关的,属于未经许可出口,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来源:关务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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