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海关总署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高级认证企业简化复核程序(以下称简易复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或者“良好”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复核时可以适用简易复核,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适用:
(一)正在被海关实施稽查的,其中因主动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而被海关实施稽查的除外;
(二)正在被海关实施风险类核查的,其中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实施的核查除外;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海关刑事立案侦查或者行政立案调查的,其中以简易程序立案调查的除外;
(四)因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正在接受海关调查或者核查的。
二、海关对“系统”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简易复核时不开展实地复核,直接作出通过复核的决定;
海关对“系统”信用评估状况为“良好”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简易复核时,仅对影响企业信用评估状况所涉及的认证标准项以及最近一次认证或复核的“基本达标”项开展实地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决定。
三、海关在开展简易复核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适用简易复核条件的立即终止简易复核;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复核结果情形的可以终止简易复核。
对终止简易复核的,海关按照规定开展常规复核。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26日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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