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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INDUSTRY NEWS
【稽事语】两用物项出口之以案释法
2024-11-19

导语


本期通过案例分析,和大家聊聊两用物项出口的有关法律规范,以期帮助企业提升进出口业务合规水平。


国务院第79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施行,大家都很关注。能不能讲讲两用物项的知识呀?


好啊。那咱今天就聊聊两用物项出口有关问题。老规矩,先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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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介绍


某企业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硫化钠,经稽查发现其未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载明的最终用户出口。最终查明,该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对硫化钠出口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制度管理,且未办理相应两用物项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冒用出口至其他最终用户的许可证,隐瞒实际贸易信息、伪报出口申报要素的方式,走私出口硫化钠涉及报关单二百余票,重量一万余吨。该企业为获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硫化钠,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 法律分析


什么是两用物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简称“《条例》”),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如果企业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规定,应该怎么处理呢?


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同时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者认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作出承诺,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3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 《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进出口经营者自行承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上述案例中,企业出口的硫化钠属于《管理目录》列示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国家对其出口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该企业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硫化钠,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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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偷运或者伪报、瞒报、藏匿、伪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逃避海关监管的,构成走私犯罪。“两用物项”属于凭许可证出口的货物,理论上属于限制出口货物,不是禁止出口货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构成走私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三 海关稽查提示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情况对《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以公告形式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并规定,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企业应及时了解《管理目录》内容,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来源:天津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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